受害人家属十年前杀人犯“洗冤”:真凶不是他,盼重启调查


  被告人毛小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放火罪没有异议,福州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毛小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福建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次年12月13日,福州市检方撤回起诉。如今,毛小富已回四川,据说在当保安。死者母亲则渴望早日找到真凶。

  

 

  “堂弟郑剑飞遇害十年,遗体还在殡仪馆,真凶尚未查清,整个家族都很焦急。”

  12月11日,郑常(化名)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称他专门从国外回来,目前在福州,正和叔叔伯伯商讨,与律师、媒体接触,希望省市职能部门能重启调查。

  10年前,长乐市(现福州长乐区)郑剑飞遭捅杀,一名同事被指是嫌疑人,接着被拘留、逮捕、公诉,获死刑。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检察院仍认为福州鼓楼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接着开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2012年,受害人家属并未在规定时间里提出申诉。

  至于原因,郑常解释,他们也觉得堂弟这个同事不是真凶,而是怀疑另有其人,所以才在接下来7年,不断奔走,希望重启调查。

  【1】嫌疑人被指产生杀念是因受欺

  毛小富(化名),就是最早被指控的嫌疑人。他是四川人,时年20岁,和郑剑飞是同事,均为福州市道山路一家汽车美容店员工。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福州市中院开出的(2009)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审理查明”部分有如下描述:

  被告人毛小富工作以来,经常受郑的欺负,遂产生了杀人念头,并事先买好作案用刀具。

  2009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毛小富趁郑剑飞独自一人在店内阁楼睡觉时,持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潜入该店阁楼,对他连捅数十刀,致其死亡。

  接着,毛用棉被盖住郑的尸体,将汽油泼到棉被上,点火焚尸灭迹,致使棉被烧毁,尸体大面积烧焦,并引燃阁楼的地板等物。

  当日凌晨4时,路人发现该店有大量浓烟冒出,遂告知店主,后者经抢救,方灭火。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剑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再被人焚尸。

  【2】法院曾判处嫌疑人死刑缓刑两年

  福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毛小富为泄私愤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又为毁尸灭迹,在犯罪现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对被告人毛小富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这份判决书同时提到,被害人平时经常欺负被告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并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等,对被告人毛小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潇湘晨报记者看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小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毛小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剑飞之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8771元。两名店主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000元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6日。

  【3】细节:嫌疑人没异议,公安认定

  前述判决书提到,被告人毛小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放火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只捅了被害人十几刀。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有两点:

  1.本案事出有因,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郑剑飞经常欺负侮辱被告人毛小富,使毛产生强烈的仇恨报复心理,从而引起了惨案的发生。

  2.被告人毛小富一贯表现良好,本案也存在诸多疑点,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名为榕检公一刑(2012)4号的不起诉决定书(副本)显示: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毛小富趁被害人郑剑飞独自一人在店内阁楼睡觉时,持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潜入该店阁楼,对郑剑飞连捅数十刀,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剑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背部导致双侧血气胸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再被人焚尸。

  【4】一波三折,福州市检方不决定起诉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人,郑剑飞之母不服,提出上诉。

  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州市中院报送福建省高院复核。

  判决书上提到的证据包含:7点人物证言,另有法医鉴定书、毛小富衣服,烟头,油桶,地上血迹等。

  福建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次年12月13日,福州市检方撤回起诉。

  2012年2月13日被福州市中院核准撤回起诉,当年4月28日福州市检察院开出“不起诉决定书”。

  经福州市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小富不起诉。

  郑常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毛小富已回四川,据说在当保安,而婶子,也就是郑剑飞之母目前在福州这边打工,给别人当保姆、带孩子,但心中依旧牵挂孩子的案子,恳望找到真凶。

  潇湘晨报记者廖如云耿志方实习生杨丽英 朱文静 赵鸿婕 林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