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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亲属代理词

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亲属代理词

分类:
知名案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1/2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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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之妻谭某某、之子邓蓝冰、之女邓某的委托,指派周兆成律师担任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亲属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参加庭审,我认为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便利合议庭评议,现结合庭审情况将我的代理意见作简要综述如下,请贵院依法予以采纳: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邓世平老师的亲属,以及全国无数关心新晃“操场埋尸案”的正义朋友,向“16年前,用自己生命的代价,为捍卫学校工程质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而壮烈牺牲的邓世平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深深的哀悼。

  今天,正是因为坐在被告席的杜少平、罗光忠,在16年前为了一己之私利,制造了这一惨绝人寰的血案。导致了刚正不阿的邓世平老师过早的离开了我们,也导致了邓世平老师的家人迎来了漫漫16年的灭顶之灾和永远无法弥补的无尽伤痛。

  通过今天的庭审,公诉人展示的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勘验报告、司法技术鉴定报告、犯罪现场指认照片及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等,本案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作为被害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我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的犯罪指控。

  我们也相信,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的最后命运,不会有任何悬念—他们必将被判处极刑,这是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亲属的心愿,也是全国人民的一致呼声!

  我之所以强烈要求对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判处死刑。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合谋杀害邓世平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杜少平承揽了新晃县第一中学 400米田径场开挖工程。并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参与工程管理。总务处工作人员姚本英(已故)和被害人邓世平二人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地推土机致人死亡、爆破等安全事故和工程标高、堡坎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杜少平认为其故意刁难,因此怀恨在心,下定决心要杀害邓世平。为此,杜少平在位于彩印厂的家中、项目部、工人宿舍与罗光忠、高应中等人谈论工程施工时,多次提议用“迷药”或“下蛊”等方法加害邓世平,均未果。2003年1月10日左右,因工地部分位置有弹性土,需将淤泥置换出来并用硬物填充,杜少平安排工人在工地挖了数个大小不等的坑,同时也为杀害邓世平后掩埋尸体做好准备。1月中旬,杜少平准备了数片蓝色片剂“迷药”(三唑仑),并同月21日,在工程项目部与罗光忠商量,决定次日对邓世平下手。1月22日上午,杜少平伙同罗光忠迷晕邓世平,然后二人用塑料袋套住邓世平头部,用胶带缠绕头部后,使用锤子猛击邓世平头部,导致邓世平右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后死亡。确认邓世平死亡后,二人将邓世平的尸体拖入项目部工地中事先准备好的水坑,并进行掩埋。2019年,新晃县公安局根据罗光忠、杜少平的指认对埋尸现场进行挖掘,发现一具尸体,经鉴定正是被害人邓世平。

  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无视国法,随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又既遂,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纵观整个作案过程,事先经过周密的准备,在杀人后将尸体进行掩埋,可见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目的极其明确,犯罪手段也使被害人无任何生还可能,两名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

  1、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杀人动机卑劣。

  依照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作为新晃县第一中学的职工,代表校方监督被告人杜少平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并且其与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之间并无任何私人恩怨。即使被害人邓世平严格监督被告人施工,狠抓施工质量的行为。也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的正当、正义之举,两名被告人理应对此给予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整改。

  可是,两名被告人在明知邓世平老师无任何过错,仅仅是因为被害人邓世平老师的公正履职“抵制豆腐渣工程”行为,影响其偷工减料,赚取不义之财的非法目的,便心生歹意,顿起杀心。可见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对他人生命的态度是极其漠视。

  2、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作案前有事先缜密构思、步骤清晰、犯意坚决,并且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首先,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事先多次预谋。先在“在位于杜少平彩印厂的家中、项目部、工人宿舍”等地密谋行凶;还作精密的犯罪准备,包括准备迷药(三唑仑)、塑料袋、胶带等作案工具,事先在项目部工地挖掘水坑以便埋尸。由此可见,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有计划的,而非因一时激愤而杀人。

  其次,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分工明确,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少平乘其不备,通过将事先磨成粉末的迷药(三唑仑)倒入邓世平的“猕猴桃饮料”中给邓世平喝,将被害人邓世平迷晕。同时,被告人罗光忠以种种理由将项目部其他人员劝离,使被害人邓世平处于完全无人保护的危险境地。随后,被告人杜少平“看见邓世平发出鼾声,害怕被人发现,遂用胶带将邓世平嘴部封住,并缠绕数圈直至不在打鼾。”再随后,“杜少平和罗光忠一起返回项目部,用塑料袋套住被害人的头部,然后用胶带反复缠绕被害人头部,使其无法呼吸。”在完成上述行为后,两名被告人又使用锤子“用力猛击邓世平头部右侧太阳穴位置,导致邓世平右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最终导致邓世平老师不可逆转的走向死亡。

  因此,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极为深重。两名被告人犯罪意图极其明显,无视国法,态度极为嚣张。其目的就是剥夺被害人邓世平老师的生命,而且该目的非常明确。其采取了种种手段,就是为了确保被害人邓世平老师没有任何生还的可能。

  3、两名被告人在杀害邓世平后,没有选择主动投案,而是将被害人邓世平的尸体埋入新晃县第一中学的操场下,直至十六年后因另案被公安机关追究,经过多次、深度的审讯才供认其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犯下如此滔天罪恶,竟然试图通过埋尸的方式逃避法律的追究。两名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丝毫没有任何悔改之意,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邓世平老师过早的离开了我们,也让邓世平老师的亲属十六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因此,本案就是一起有预谋的恶性杀人犯罪。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在用“下蛊”、“迷药”等方法加害邓世平失败后,仍然毫无悔改之心,故意杀人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所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恐慌情绪。更让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亲属遭受长达16年的生离死别、人间惨剧,几代人的精神饱受摧残!

  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学校应当是一个安全、平静的地方,应当拥有一个远离犯罪,远离恐惧的环境。可是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残忍的杀害邓世平老师遂而埋尸在校园操场之中,可以说犯罪情节、令人发指!而且更为可怕的是,两名被告人埋尸时,广大中学生刚刚从自习室返回宿舍,结束了一天的疲倦学习,刚刚进入梦乡!

  所以,本案案发后才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舆论哗然!人们不仅为正直无私、刚正不阿的邓世平老师的被害而倍感难过,更为祖国的未来,孩子们所处的环境而深感担忧。可以看到,本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黑恶性质的犯罪集团,在16年前就已经将触手伸入到我们美丽的校园之中。

  邓世平老师被两名被告人残忍杀害后,十余年来,被害人一家悲痛欲绝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16年的漫漫等待, 16年的痛苦煎熬,伴随着邓世平老师一家老小,被害人邓世平老师的老父亲,邓宏陆是一名1949年参加工作的中共党员,这位解放初,为了新晃人民彻底解放,参加过土改、剿匪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老革命,一直到临死,都没有闭上双眼。因为他看不到自己爱子邓世平老师的下落,死不瞑目啊!邓世平老师的老母亲魏睛和,1954年参加工作,在教育战线上战斗了一辈子,今年已经90岁高龄,患有老年痴呆症,在遗骸鉴定出为邓世平老师后,竟然放声大哭了整整一个下午。

  今天,坐在庄严的法庭上,我们看到了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在16年前,制造的这一人间惨案,让所有正义、善良的人们都可以看到,黑恶势力以及保护伞是如此残害群众。

  作为代理律师,我曾经听邓世平老师的儿子邓蓝冰告诉,16年前,邓世平老师失踪后,年仅15岁的邓蓝冰和妈妈跌跌撞撞连走带爬来到新晃一中的操场泥地上,呼喊着邓世平的名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可谁又曾想到,可怜的邓世平老师已经被本案两名被告人的深埋在了新晃一中的操场之下,在那一片冰冷的泥土之中,在多块重达几百斤的巨石底下。

  第四、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对他人的生命权利、对法律、道德伦理的无视,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杀人后不仅埋尸灭迹,而且还利用其舅舅黄炳松的关系,通过金钱等手段,拉拢腐蚀19名公职人员为保护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俗话说“人命关天”,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的所作所为,暴露了他们内心深处令人发指的残暴,罄竹难书!之所以,其犯罪后如此嚣张,在于其作案后,杜少平利用其舅舅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的关系,通过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比如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杜少平同学)等人掩盖其杀人犯罪事实,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从而导致该案长期未能侦破。正是被告人杜少平拉拢腐蚀了19名保护伞,所以才让我们看到“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的可怕现象。

  综上所述,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主观恶性极深,漠视生命、无视法律、人身危险性极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性极坏,实属不可改造之列。

  因此,两名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动机极其卑劣,给被害人家人带来深重的痛苦和灾难;两名被告人在杀人后,埋尸灭迹,妨碍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拉拢腐蚀19名公职人员。不存在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此,两名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以最严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恳请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处以极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死刑。对被告人杜少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不杀,人民群众就没有安全感;不杀,对被害人家属来说,就没有公正可言!只有杀,才可以平复社会的公愤,告慰一个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邓世平老师的在天之灵!

  最后,在庄严的法庭上,我想代表被害人亲属,感谢法庭今天给予我们主张权利的机会。感谢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让邓世平老师被杀案得于真相大白、水落石出!感谢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对本案的持续关注。感谢湖南怀化公安干警,是您们的不懈努力、无私奉献,才让被害人家属看到了正义的到来!感谢所有为本案付出汗水的司法人员,是你们共同维护了正义和人的生命尊严。

  同时,感谢社会上所有正义感善良的人,正是您们对本案的持续关注,才能让公平正义得以体现。

  让我们永远铭记: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周兆成 律师

  2019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