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男子掐颈刀捅强奸后致10岁女孩死亡 改死刑为死缓


  5月7日,在拿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51岁的陈礼言的眼泪便连着三个小时都断断续续地流着,期间还几次昏厥。“撤销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的判决,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样的结果让陈礼言一度无法接受。

  2018年10月,陈礼言10岁的女儿杨小娟(化名)在去路口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被同村的男子杨某在掐颈、割喉后实施奸淫,致杨小娟死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杨某随后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杨某有自首情节,故“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相关法律人士认为,针对此案,如果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二审判决不满意,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申诉或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

  10岁女孩遭男子掐颈割喉奸淫后死亡 女孩儿父亲多年前因见义勇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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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女孩儿杨小娟的母亲陈礼言,最近几天因为情绪低落,她暂时住在自己的弟弟家。陈礼言生活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平新村,她和丈夫养育了5个子女,杨小娟是家里的老四,女儿是在1998年出生的,遇害时刚刚上小学四年级。

  “我姐夫在杨小娟不到两岁的时候就因为见义勇为去世了,当时是为了救两个落水的孩子,这些年来,一直都是姐姐一个人照顾这5个孩子,虽然有媒人上门说亲,但是对方一听说姐姐要带5个孩子,觉得负担太重,都没了下文。”陈礼言的弟弟陈天传说。

  对陈礼言来说,生活在2018年10月4日发生了改变。“那天我让女儿杨小娟去路边卖百香果,因为离着很近,我就让她自己去的,但是到了晚上女儿也没有回来,我们家里人随后就报了警。”根据灵山县公安局在2018年10月6日的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通报当天凌晨归案,女孩儿杨小娟的遗体随后也被找到。

  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则披露了案发时的诸多细节。钦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案发当天杨某在遇到了卖百香果后回家的杨小娟后,将其抱到附近山上,“采取掐脖、刺破眼珠、割破喉咙的方式,待杨小娟没有反应后实施奸淫,并拿走杨小娟的人民币32元。奸淫完后,杨某将杨小娟塞进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将蛇皮袋带下山坡,浸入一水坑浸泡,后搬至附近一山坡处抛弃。”

  判决书显示,距离案发的2018年10月4日相隔两天后,10月6日,杨某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小娟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行凶者没有精神疾病 遇害女孩儿遗体至今未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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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青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形式判决书中看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杀害杨小娟的杨某以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杨某提出上诉,杨某认为自己案发时没有杀人故意,没有控辩能力,而其辩护人提出,杨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思维不清晰,举止异常,行为不正常,“申请对杨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同事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综合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后认为,杨某没有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关治疗依据,同时其作案逻辑性强,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及控辩能力,杨某的庭审也表现正常,虽然其说话慢,且不够连贯,“但能够详细说出作案过程,思维清晰、神情专注,所以其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明确认知能力,能够控制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杨小娟的母亲陈礼言9日告诉北青报记者,女儿遇害后的这一年多,自己只要一接到公安、法院的电话就会哭上一阵,为了照顾孩子,陈礼言也不能去太远的地方打工,只能就近找找扫地等零工,家里现在住的也还是自己结婚前盖的瓦房,“日子再辛苦一点其实也都没有什么,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够还女儿一个公道。”

  而陈礼言的弟弟表示,杨小娟在遇害后,遗体一直停放在当地的殡仪馆,到现在还没有火化及安葬,“保留遗体是需要做鉴定等,但是一天150元的遗体保管费用,我们现在也都还欠着,家里条件不好,这笔费用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审认定自首但不予从轻处罚 二审考虑自首情节死刑变死缓

  5月7日,陈礼言拿到了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看到上面对杨某的判决由死刑变成了死缓,她便又一次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显示,之所以撤销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死刑的判决而改为死缓,是考虑了杨某在案发后的“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

  北青报记者了解,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曾认定杨某的自首情节,但是因为“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在二审判决中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采用采取掐脖、持刀挑破眼珠、刺破颈部等暴力手段奸淫奸淫未满十四周四幼女,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强奸罪,杨某强奸幼女并致被害人死亡,且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予严惩。鉴于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某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杨某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限制减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家属表示将申诉 律师观点: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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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娟的母亲9日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家属对二审判决将对杨某的判决由死刑改为死缓存有意见,现在已经在准备考虑申诉。

  针对该判决,知名律师周兆成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至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已生效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是法院内部救济,即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检察院的监督,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请由当事人提起。具体到本案,本案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作出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已经生效。被害人杨小娟的法定代理人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周兆成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如果本案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的,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北青报记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