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看守所内心梗死亡案续:公安局主张向当地医院索赔,家属申请复议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安徽男子申友证因被延误治疗在阜南县看守所内因心梗死亡,家属向阜南县看守所及公安局申请22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但两家单位都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9月15日,记者从申友证家属处获悉,他们已向阜阳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此外,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出具调查结论时,未明确谁该为申友证的死亡负责任,家属已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

  

安徽男子看守所内心梗死亡案续:公安局主张向当地医院索赔,家属申请复议

(图说:申友证旧照)

  羁押人员心梗死亡,看守所驻所医生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纵相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3月28日,47岁的申友证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带走拘留。然而,警方开展扫黑行动时,申友证家里的棋牌室其实已经关了三年多。4月19日,申友证由阜阳市看守所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

  在被羁押一个月后,申友证在看守所突发疾病去世。

  申友证去世后,家属查看遗体时发现,其胸部有条状伤痕,心口位置有明显淤痕,手臂、腰侧等有很多淤青和乌紫。

  2019年6月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情况的调查结论》,认定申友证在阜南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存在被殴打、体罚、虐待情形,申友证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系正常死亡。

  申友证之死受到社会关注,经媒体跟进报道,2019年11月2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成立调查组,对阜南县看守所的相关监管工作开展检察。

  

安徽男子看守所内心梗死亡案续:公安局主张向当地医院索赔,家属申请复议

(图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申友证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今年6月1日,鉴定中心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安徽男子看守所内心梗死亡案续:公安局主张向当地医院索赔,家属申请复议

(图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今年6月1日出具的复议决定书)

  同时,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二次调查结论,再次认定申友证系正常死亡。

  代理律师:检方调查结论未明确谁该为申友证之死负责

  两份调查结论、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背后,申友证之死责任到底归谁?

  申友证之子申军(化名)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内容是公允的,但没有把看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列出,而这恰恰是该案的关键要素。

  在他看来,看守所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在父亲的死亡中是存在过错的。

  

安徽男子看守所内心梗死亡案续:公安局主张向当地医院索赔,家属申请复议

(图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今年8月20日出具的复议决定书)

  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申军和家属第一时间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今年8月20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该院今年6月1日作出的调查结论。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鉴定意见通知书》未具体明确:谁该为申友证的死亡负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又是谁。

  周兆成指出,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存在错误。从文字上看,《鉴定意见通知书》强调的责任主体为“看守所驻所医生”,但申友证毕竟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的,这个责任应该由看守所承担,而不是推给外聘的“看守所驻所医生”。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除了对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外,还应当对驻所检察室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检察。”周兆成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回避了以上问题,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申军告诉记者,家属已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复核申请,目前正在等待答复。

  到底是民事诉讼案件还是国家赔偿案件?

  申友证去世后,家属根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向阜南县看守所以及其主管单位阜南县公安局主张权利,申请国家赔偿共计224万余元。

  申军告诉记者,在与阜南县公安局的交涉中,阜南县公安局强调,由于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并非阜南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而是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派出医生,所以家属应该向阜南县人民医院主张权利。同时,这个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安徽男子看守所内心梗死亡案续:公安局主张向当地医院索赔,家属申请复议

(图说:代理律师周兆成(左二)与申友证家属)

  对于阜南县公安局的上述观点,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并不认可,他向记者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周兆成律师表示,阜南县看守所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对于其违规委托外面医院的医生对在押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属于受委托行为,其责任还是应该由看守所承担。申友证在阜南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看守所延误救治导致死亡,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畴。

  根据阜南县公安局的说法,今年6月,申友证家属一气之下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阜南县公安局赔偿4元钱(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各1元)。今年8月4日,阜南法院做出裁定: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9月15日,申友证家属向阜南县公安局的上级部门——阜阳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希望获得公证的裁决。

  东方网·纵相新闻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