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故意杀人4起 3人死亡,1人杀害未遂 王书金被执行死刑


  

  王书金2日被执行死刑,法院认定的四起强奸杀人案中,并不包括“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当年聂树斌因这起案件被判死刑。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华商报记者专访了王书金的代理律师。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王书金近亲属会见,但其近亲属拒绝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1.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2.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3.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4.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释疑

  供述6起强奸杀人案 为何只认定4起?

  最高法就王书金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王书金死刑复核案件有关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问:为何第二次审理比一次审理多认定了一起犯罪事实?

  答:本院复核期间,王书金涉嫌实施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出现了新证据,故本院将全案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前述根据王书金供述挖出的尸骨进行重新鉴定,从尸骨的肱骨中检出了DNA序列,经比对确定被害人就是张某甲,从而使该起犯罪事实的司法认定已经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王书金强奸杀害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应当指出的是,第一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该起犯罪不予认定,而第二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该起犯罪予以认定,完全符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和不枉不纵的要求。

  问: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为什么只认定了其中4起?

  答:关于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经侦查机关核查和检察机关审查,均认为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不予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对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作案依法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问:被告人王书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书金主动供述其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作案,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答: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对于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立功既于法无据,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即使查证属实,也只能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同时犯罪分子应当对查证属实的所犯罪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王书金供述其本人实施的多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无论是否经查证属实,均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立功的情形。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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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没有认定聂树斌那个案件?

  王书金代理律师:4细节对不上

  “王书金被执行死刑,我注意到有人说被害人康某花被害案的‘真凶’就‘死无对证,再也找不到了’,甚至认为‘被害人康某花既不是王书金所为,也不是聂树斌所为,怎么可能?’显然,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2月2日,王书金被执行死刑后,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

  周兆成表示:“对于司法机关没有认定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王书金所为,在我早前会见王书金的过程中,王书金的确难于自圆其说。”

  第一、关于花衬衣缠绕在颈部。“勘验现场显示,当时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我向王书金核实时,王书金说自己真的不清楚,也没发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

  第二、在描述具体杀害被害人过程中有出入。“王书金强调自己先是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他还说当时跺的时候,被害人骨头还发出咯咯的响声。但是,现场勘验显示,被害人全身并没有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第三,对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王书金供述与实际也不一致。“王书金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点左右作案。但是,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

  第四,对被害人身高的描述有不相符之处。“王书金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而被害人身高1.52米,王书金要比被害人高出0.2米。”

  “正因为如此,所以没有认定为是聂树斌所为、也没有认定为是王书金所为,这具有很大的法治意义。”周兆成说。

  周兆成表示,现代司法一直强调“疑罪从无”,反对“有罪推定”。“司法机关在审理王书金案中,关于王书金自认其是被害人康某花奸杀案的‘真凶’,从法院查明的现有证据上,既无法确证是聂树斌所为,也无法确证是王书金所为,所以司法机关最终没有认定为聂树斌所为,也没有认定系王书金所为,这就是这一司法原则的体现,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华商报记者 李华

  评论

  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王书金的广为人知,很大程度上源于他被抓获后供述了1994年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这成为聂树斌案平反之路上的一个关键节点。

  虽然王书金在整个诉讼期间不断强调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但法院认定的罪行中,并不包括这起案件。

  据了解,办案机关认为,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情节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不认定王书金是“真凶”,也并未影响聂树斌的昭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聂树斌无罪,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聂树斌案的复查,绝不是仅仅复查王书金这一个线索,而是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依法作出结论。”

  摈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恰恰是法治进步的体现。聂树斌因“证据裁判”“疑罪从无”而平反,对于王书金同样要坚守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来进行审判。

  王书金案的另一波折,是最高法在2020年11月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一轮发回重审,源自王书金1993年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罪行。虽然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这一罪行均不予认定,但在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出现了新证据。

  据悉,王书金2005年被抓获后供述了这一罪行,办案人员还在其指认的现场挖出一具白骨,但当时的DNA鉴定技术,难以确认被害人的真实身份。直到2020年,技术的进步,最终确认了这名被害人就是张某某。

  不为找出“真凶”而加罪名,也不为息事宁人而草草结案。从一审判处死刑起,王书金的结局没有任何变化,但正是这十余年的反复“较真”,让案件经得起时间考验,让大家对依法治国更有信心。

  公平正义容不得半点瑕疵。让罪大恶极之人死得明明白白,让公众对公平正义看得真真切切,这或许就是王书金案的最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