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3月6日讯(记者刘孝斌)从全国各地媒体的报道来看,高空抛物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高空抛物还造成人员伤亡。《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一个独立罪名。今日,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 ,不到一周,全国多地司法机关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已有多人因为涉嫌高空抛物被处罚。
已有3人因高空抛物获罪
2020年5月,江苏常州溧阳市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首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出全国高空抛物罪定刑首案,被告人因高空抛菜刀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9月8日16时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某店员小张,在店门口准备接待一名来访客户的时候,突然从天而降掉下来一个物体,“啪”的一声砸在了两人的面前,仔细一看才发现满地都是碎冰块。该冰块坠落地距离小张仅有一米左右的距离,可是离小张接待顾客的距离却只有三十多公分。经警方调查,女子吴某在其家中打扫卫生清理冰箱时,为图方便,先后三次将三块长为20厘米,厚3厘米的冰块从其居住的23楼窗口扔下。
今年3月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高空抛物入刑后,合肥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今年2月10日,市民蒋女士向上海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经过警方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某被抓获。3月5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某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检察机关首次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人员受伤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法条不难理解,只要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
周兆成律师表示,江苏常州溧阳市徐某某接连两次将菜刀抛掷楼下,情节不可不说为严重。而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女子吴某先后三次将三块长为20厘米,厚3厘米的冰块从其居住的23楼窗口扔下,更是严重威胁了楼下的商户及行人的人身安全,情节更为严重。所以其二人的行为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所列相符,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女婴亲属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宣判,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之前,大部分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溧阳市徐某某、合肥市包河区吴某的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时都还尚未审结。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司法原则,该二人被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符合司法精神。另外,上海市杨浦区於某某高空抛物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也是基于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其以高空抛物罪批准逮捕。
付成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付成晨表示,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路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则行为人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药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当然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应赔偿。
专家称成独立罪名非常有必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郭泽强表示,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的街头巷尾高楼林立,然而繁荣之下暗藏危机。“苹果、切菜板、灭火器、杠铃片......”,五花八门的高空物品引发了一起又一起触目惊心的安全事件,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及到人们的人身、甚至生命安全,还曾一度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郭泽强表示,高空抛物入刑具有必然性。过去,高空抛物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备受关注,哪怕造成人员伤亡,也仅仅作为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加以处理。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为此还专门明确了高空抛物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从民事角度出发,着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固然重要,但也不可忽视抛物行为潜在的刑事风险,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可能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抛物行为也必然会纳入以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己任的刑法视野中。
同时,郭泽强还表示,在此次新罪出台之前,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规制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存在处罚上的漏洞。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从后果上规制了严重的抛物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的危险程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当的程度。然而,从现实来看,那些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抛物行为,也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且危害巨大。对于这样的行为,同样需要采用刑法加以规制。并且,“高空抛物罪”这一新罪名的设置,不仅能够填补法律的漏洞,而且更为直观明确地告诉老百姓,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从而有利于“禁止高空抛物”规则的深入人心,达致全民守法之良好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