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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要拍电影 受害人家属毫不知情

操场埋尸案要拍电影 受害人家属毫不知情

分类:
律师观点
作者:
记者 劳韵霏
来源:
津云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8/16 15:28
浏览量

  近日,一份电影海报显示,《操场》将于2021年10月在浙江开机拍摄,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老师的家属向津云新闻记者证实,制片方没有联系过家人,目前,邓世平家属已委托律师处理《操场》案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操场埋尸案受害人家属:毫不知情

  记者在一份电影海报上看到,该影片名为《操场》,海报上写有“埋藏了16年的惊天血案”的文字,影片制作公司为“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青果影业(厦门)有限公司”及“北京五元万象影业有限公司”,影片导演阿年,总制人为姜伟和蒋浩,该影片开机时间为2021年10月,拍摄周期60天。

  记者在国家电影局网站查询发现,该片备案立项号为【2020】第1885号,备案单位为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影片梗概一项写道:“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玲向记者证实,制片方从未和她及家人取得联系,对于《操场》的影片内容为何她也毫不知情,“不知道这个片子的内容是否真实,他们没和家属联系证实过,如果片子完全是杜撰,就不该用这个案件的背景作为影片梗概。”邓玲表示。

  代理律师:公开报道不能作为开放素材

  “操场埋尸案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时代背景下,由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亲自督办的案件,这起案件曾被写入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建议制作方不要因为该案已被媒体报道,成为‘公共事件’就完全可以当做‘开放素材’来使用。”操场埋尸案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对于操场埋尸案这样引起普遍关注的现实主义题材应该慎重,影视剧上映后还存在是否侵犯报道记者创作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以及案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

  “这个题材来源于真实案例,如果将来出现改编与当事人的真实经历发生严重偏离,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造成社会公众误解,制片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周兆成律师表示,建议制片方在对真实新闻案件进行改编拍摄前,应该和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故事原型家属的授权

  

  周兆成律师(左2)与邓世平家属

  家属已委托律师处理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

  8月11日,津云新闻记者联系到《操场》影片的一名选角导演,该导演表示,他只负责选演员,影片很多环节还在保密阶段,其他事情一概不知,需要联系其领导,但记者询问其领导联系方式时,该导演表示不能告知。

  截至记者发稿,记者通过企查查及网络查询到的“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青果影业(厦门)有限公司”及“北京五元万象影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公开固定和移动电话,均无人接听。

  邓玲表示,目前,家属已经授权周兆成律师团队处理《操场》案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对于该对电影的剧本以及拍摄内容是否涉嫌侵权,目前我们还不清楚,还需要密切关注。如果后期该部电影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从而引发大众的臆测,造成对当事人社会名誉的降低,我们也不排除对此提起诉讼。”周兆成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