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明日将宣判 法律人士解读:是否放火、买冰箱是判断其参与杀人与否的关键


  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将于9月9日上午9点再次开庭,法院已将开庭公告张贴在法院门口的公示栏。记者从法院处了解到,此次公开开庭将宣判,部分媒体将旁听,法院会在一审宣判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庭审的情况。

  劳荣枝和法子英作案距今时间久远,案情复杂,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间被捕,于1999年12月28日被枪决。劳荣枝潜逃20年落网,此案开庭再次引发法律界人士的讨论。

  

↑2020年12月案件庭审现场

  为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包括劳荣枝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在内的几位律师及法学专家,询问了他们对该案的看法。

  代理律师周兆成:程序审理都须力求无暇

  律师周兆成系劳荣枝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他认为,劳荣枝案由于历史久远,案情复杂,该案可能会成为江西,乃至全国法治的样板案例。对于这样的案件无论是实体审理,还是程序审理都须力求无瑕,不留遗憾。

  关于劳荣枝辩护权问题,周兆成认为,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法院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是保证被告人权利,追求诉讼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但是,周兆成认为,该案不同的是劳荣枝亲属在劳荣枝归案后,第一时间就为劳荣枝聘请了辩护律师。因此,完全不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所以,作为劳荣枝亲属委托辩护律师,他还是恳请法院可以对此情形予以关注,并且立即纠正,依法保障劳荣枝辩护权。

  周兆成还指出,疑罪从无是我国的司法理念,疑罪应当从无,疑点利益应当归属于被告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从目前庭审情况看,是否能够完全坐实劳荣枝故意杀人的证据,劳荣枝是否有杀人合谋,是否参与杀人,一定要结合劳荣枝的供述,与法子英早前供述以及客观证据相互验证。法子英当年供述,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先离开,这一点也验证劳荣枝不存在杀人故意和动机,劳荣枝的庭上也供述没有参与杀人。

  律师付建:关键是是否参与杀人的认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在此案前期审理期间,劳荣枝对检方指控的绑架和抢劫罪供认不讳,最后的悬念便是故意杀人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除了对本案中现有证据的审查外,可能会再综合法子英案的证据和判决的相关内容。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法院只有在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被告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付建说。

  

↑证据问题是本案一大关键。

  他指出,根据法子英的判决书,他一直否认劳荣枝杀人,劳荣枝自己也承认参与抢劫和绑架的犯罪事实,但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这种情况下,由于缺少其他证据,可能会造成无法认定劳荣枝故意杀人的事实存在。

  有关检察院提出劳荣枝在庭审中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些不同的问题。付建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足以影响案件判决的庭审供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不一致的,法院一般会根据证据情况,对两次供述的不同点进行询问质证,根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付建还认为,上次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的四起案件中,江苏常州案的被害人作为单独一案的亲历者,唯一幸存者,其供述对其他案件有参考意义。付建表示,这个案件主要疑点有两个,一是劳荣枝前后供述不一致,是否放过火,二是劳荣枝是否买过冰箱,这是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的关键。难点就是之前提到的作案距今时间久远,案情复杂,一些证据缺失。而该难点也会给法院判决带来较大影响,可能会造成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案件存疑等情况。

  法学教授侯斌:多次犯罪“被胁迫”不符合常理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斌分析,劳荣枝案判决值得关注的有四个点。第一点是,从罪行上看,劳荣枝是否达到判处死刑的条件。虽然她在庭审中声称自己没有参与具体的杀人行为,但是作为共同犯罪人,其对犯罪后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罪行极其严重,如果被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是说没有举刀杀人就不应判处死刑,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第二点,劳荣枝声称“被胁迫”是否成立。侯斌认为,一次犯罪被胁迫还有可能,但是多次犯罪被胁迫的可能性不大,不符合常理,因此这个说法很难成立。

  

↑南昌公安发布的通缉令上的劳荣枝和法子英。

  第三点,涉及本案证据问题。侯斌指出,此前庭审存在着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以及一些事实细节因为时间过久难以找到证据的问题,他认为只要排除刑讯逼供等获得的非法证据,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应当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认定,一些细节缺乏证据,但主要情节足以认定并排除其他可能,那么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第四点,是否过追诉时效的问题。他指出,此案虽然罪行发生在二十多年前,但按照刑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何况就算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过了二十年追诉期,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仍然可以追诉,因此,她的犯罪没有过追诉期。

  律师丁金坤:审判“恶妇”,亦以证据为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审判恶妇,亦当以证据为准。法治要彰显正义,为被害人伸冤,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做到不枉不纵。”

  丁金坤认为,劳荣枝长期跟随杀人犯法子英,一起共同犯罪的嫌疑相当大。惟劳荣枝已逃亡20年,时间久远,以往的犯罪证据收集颇为困难。能否定罪、能定几个罪,司法应谨慎对待。至于劳荣枝系被胁迫的辩解,不合常识。劳荣枝的能力足以摆脱法子英,且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还继续隐名埋姓逃跑,足见心虚。

  “本次审判,因证据问题,检察官起诉是辛苦且艰难,律师辩护空间大,法院则根据证据,能认定多少事实就认定多少事实。具体而言,法院根据当年法子英的笔录,卷宗中涉及劳荣枝的指控证据,加上劳荣枝的供述,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实事求是认定犯罪事实。”丁金坤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周子杰 郑心怡

  编辑 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