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天,江妈妈终于等来一个结果。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万6千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妈妈最希望得到的结果,不过是判决书里描述的那样,江歌的真诚无私值得褒扬、更值得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原名:刘鑫)的袖手旁观、事发后进一步刺激受害者家庭有违常理人情,应当被谴责、承担责任。她苦苦诉求的是一个公道,一个人理常情,一个国家机关庄严宣判的是非对错。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网友们纷纷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有网友感叹道,“江歌案的一审判决,虽然赢得了官司和赔偿,但是江歌永远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必须要为江歌讨回自己的人格尊严和道德底线” ;也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不明白为什么只有赔偿,而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今天下午,就网友最关心的几点疑虑,新闻晨报记者联系到知名律师周兆成,请他从法律角度来详细解读本案的判决结果。
以下为新闻晨报记者与周兆成的对话:
Q1 新闻晨报:江歌案一审宣判,认定刘鑫侵犯了生命权?刘鑫把江歌关在门外致其死亡,为何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A1 周兆成:江歌案今天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鑫侵犯了江歌生命权,应担责。那么生命权是什么?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侵害生命权的结果是生命的丧失通常是指他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生命权或与侵害生命权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面临的是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权人面临的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则需要侵权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并实施该行为,或者帮助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刘鑫并未实施积极的杀害以及帮助陈世峰杀害江歌的行为,主观上是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在刑事上刘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生命权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第一,在于故意杀人罪则是刑法上的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权人面临的是承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第二,生命权纠纷的侵权人不需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只要与造成受害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Q2 新闻晨报:为何法院认定刘鑫应承担责任?
A2 周兆成:在今天宣判中,法院已经查明刘鑫在案发前,要求江歌等待自己一同回家时,其主观上是明知陈世峰存在暴力伤害危险,并且对被害人江歌可能会受到伤害是有预见,在江歌出门之后还存在锁门行为,以及在江歌受伤后也未及时进行施救行为,以上种种过错,导致江歌被刺伤后未及时抢救死亡。认定刘鑫错在过错。法院据此认定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的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刘鑫应承担责任。
Q3 新闻晨报:为何刘鑫听信日本警方拒绝施救江歌不能免责?
A3 周兆成:江歌案一审已宣判,刘鑫辩称是因为听信日本警方才拒绝施救江歌。为何不能免责?这是由于日本警方并不在案发现场,对江歌遇害情况也并不了解,日本警方也是根据被告刘鑫报警时自己描述。所以,其辩称没有对江歌实施救助行为是听了日本警方的话,还是不能改变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的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还是判决刘鑫应该承担责任。
Q4 新闻晨报:为何法院没有支持江歌母亲全部索赔数额?
A4 周兆成:本案中,江歌母亲的索赔数额是按照刘鑫承担全部责任计算的,在今天宣判后,法院也认定了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凶手是陈世峰。所以法院还是根据刘鑫的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了一个赔偿的比例,所以也没有将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给刘鑫。
Q5 新闻晨报:江秋莲获得2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结果您有什么评价?
A5 周兆成:我曾代理湖南操场埋尸案和“医院错抱28年”案,一直在推动提供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2021年在代理“医院错抱28年”案中,我曾建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从5万元提供到20万元。现在看来,自己的推动作用如今已经显现。我欣喜地看到,失去爱女的江秋莲女士,这次能够获得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