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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周兆成律师谈刺伤任达华嫌犯患有“妄想症”,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周兆成律师谈刺伤任达华嫌犯患有“妄想症”,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分类:
业务领域
作者:
兆成律师团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0/11 23:50
浏览量

 

  7月20号上午,香港演员任达华在中山出席一个商业活动剪彩时被歹徒捅伤!

 

  行凶歹徒目前已被控制,随后警方通报,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行凶者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

 

  那么对于患有妄想症的行凶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周兆成律师认为,我国刑法对于患有精神病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刺伤任达华的嫌疑人,“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权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

 

  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所谓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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